編者按:
4月20日,《團結報》第二版刊登了省政協副主席、民革河北省委會主委何秉群署名文章《加強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現將文章轉載如下:
加強對行政違法行為的監督
何秉群
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2019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明確指出“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反復強調“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今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對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提升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水平”。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指明前進方向、提供根本遵循。政府是法律實施的重要主體,打造法治化一流營商環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至關重要。中共十八大以來,法治政府建設取得明顯成效。但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不行使職權的行為仍時有發生,例如有多頭執法、重復執法、任性執法,有的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迫切需要從內部和外部共同發力,加強行政違法行為監督。
在內部監督方面,應加強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工作的層級監督。
一是加快推進省市縣鄉四級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體系建設。習近平總書記2020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指出:“要加強省市縣鄉四級全覆蓋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建設,強化全方位、全流程監督,提高執法質量。”黨中央、國務院已經對加強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提出明確意見,司法部安排部署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省市縣鄉四級全覆蓋的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工作體系。目前執法監督力量與執法力量不匹配,難以有效實施監督。應加強省市縣鄉司法行政部門執法協調監督力量配備,明晰執法監督工作職責,統籌推進制度機制和能力建設。
二是加強對亂罰款的監督。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三亂”問題長期受企業詬病,是破壞營商環境的突出問題,特別是以罰代管、小錯重罰加重企業負擔現象時有發生。應結合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針對以罰增收、以罰代管、逐利執法等問題,開展專項執法監督。
三是進一步改善涉企行政執法。涉企執法理念有待進一步轉變,有的行政機關對企業重管理、輕服務,特別是監管新業態、新技術時包容審慎不夠,不利于經濟新動能的培育。行政機關要綜合使用教育、指導、處罰等監管方式,建立與企業和群眾常態化溝通機制,加強跟進幫扶指導,能用告知、提醒、勸導等執法方式實現監管目的的,就不使用處罰、強制等方式。
在外部監督方面,應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監督獨特作用。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都明確要求,檢察機關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發檢察建議等督促其糾正。這是黨中央賦予檢察機關的重大政治責任,也是檢察機關促進依法行政,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途徑。目前,已有18個省級檢察院出臺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工作指引、指導意見、實施方案等文件,全國檢察機關辦理了一批體現監督成效的案件。但還存在缺乏法律支撐、各方面認識不統一、外部協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
為此,建議:
一是推動修改《行政訴訟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增加“人民檢察院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制發檢察意見等督促其糾正”等規定,為檢察機關開展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提供法律支持。
二是最高人民檢察院盡快制定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工作的指導性意見,規范該項工作的監督范圍、邊界、方式、程序、法律后果、保障機制等,解決當前開展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為開展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提供依據和指引。
三是中央依法治國辦、最高人民檢察院推動完善外部協作機制。檢察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必須始終堅持黨的絕對領導、主動接受人大監督,同時也離不開行政機關的理解與支持。要建立健全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常態化溝通、協調和信息反饋機制,完善信息互聯互通的共享機制,努力形成監督合力,共同促進依法行政。
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是系統工程,必須充分發揮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國家監察、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不同作用。只有健全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把行政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才能保障促進行政行為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持續提升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水平。
冀公網安備 1301040200240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