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到底是事業單位,還是企業單位?”這是民辦教育工作者常會被問到的問題。
“民辦學校在行政法規中被定性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其既不是企業,也非事業單位,這種不倫不類的定位,讓民辦學校角色尷尬,也帶來一系列困擾和問題。”全國政協委員、民革河北省委會主委盧曉光表示,他將向全國政協十三屆四次會議提交提案,建議進一步明晰民辦學校法人定位。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個新概念,是1996年黨中央和國務院針對以往的民辦事業單位概念所作出的修正。1998年10月,國務院頒布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界定為: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其歸口民政部門管理。
民辦教育是我們國家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盧曉光看來,民辦學校被列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其時代背景和積極意義,但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和制約也值得關注。
“比如民辦學校遭遇的營業收入和稅費繳納困擾”,盧曉光分析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簡稱“民促法”)規定,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但事實上民辦學校已被排除在事業單位類別之外,也因此被剝奪了使用行政事業收據的權利。“除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外,所有公、民辦學校都有經營服務性收費,為何單單規定民辦學校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稅務發票?”盧曉光說。
盧曉光還表示,作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民辦學校為教職工上的是企業職工社會保險、民辦學校出資人從校產所有權和從辦學節余中提取合理回報不被允許、無法享受社保減免返還政策紅利等問題的存在,很大程度上也制約著民辦學校的長足發展。
對此,盧曉光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一、按照法律效力大于行政法規效力原則,研究修改完善或廢止與“民促法”相抵觸的中辦發〔1996〕22號、2008年財政部《關于獨立學院收費不宜使用財政票據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11號《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實施意見》等行政法規。
二、依法研究考慮恢復民辦學校作為公益性事業單位的法人類型問題。按照國發〔2005〕3號《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的要求,突破民辦學校不能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的傳統觀念和政策障礙,依法恢復民辦學校屬于“民辦自籌自支事業單位”的法人地位。
三、保障民辦學校法人類型的形式與內容的統一。不能收稅按企業,享受政策紅利時按民辦非企業單位對待;不能國辦學校職工就上事業類社會保險,遇上民辦學校就上企業職工社會保險;不能同是有營收活動的學校,遇上國辦學校就提供行政事業往來票據,遇上民辦學校就提供稅務票據。
四是真正落實“民促法”所規定的“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國家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冀公網安備 13010402002406號